【北京活性炭廠家收集】將公眾參與納入環保項目建設
《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,其中規定了公眾參與的主體、客體和參與方式。《辦法》與《環境影響評價法》、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(試行)》、《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》、《關于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》等一起,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。
公眾參與并不是一個新議題,但在社會治理出現新目標、新結構、新挑戰的形勢下,尤其當社會自治成為社會發展新動力時,公眾的參與權不僅涉及淺層次的知情權和表達權,還包括高層次的監督權和掌控權,這使公眾有效參與成為一個新課題。
公眾包括公民和法人組織,理論上,公眾有權對環保項目進行全過程、全方位、多層次、多角度、多渠道的參與。但實際上,這樣做會消耗巨大資源,而且很容易陷入無目的、無組織的狀態,降低公眾的參與效率,甚至導致參與項目懸而不決。《辦法》從參與主體、客體、程序和方式等方面規范了公眾有序、有限參與,有助于提高公眾參與的組織性,提高參與項目的推進效率。
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《辦法》,進一步提高公眾參與的組織性和針對性,環境保護項目建設單位應把公眾參與納入環境保護項目建設之中,制定公眾參與的規劃和平臺。
一是把公眾參與納入項目建設內容。環保項目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益,從決策到建設營運全過程都會受到公眾關注,項目是否上馬、項目實施過程及實施效果都需要公眾評價。為此,可將公眾參與視為項目建設內容的組成部分,變被動為主動。建議在制定公眾參與制度時,可要求項目在決策階段必須論證公眾參與風險及其規避辦法,并在項目建議書中編寫公眾參與篇章。
二是建立健全公眾參與的規劃。公眾參與規劃是公眾有效參與的藍圖,明確公眾參與的目的、范圍等,以及公眾代表的地域和數量分布情況、選取方式、擬征求意見的事項及其確定依據等。鑒于環境保護項目涉及范圍較廣,為了提高公眾參與效率,可成立公眾參與委員會,定期召開座談會與論證會。成立公眾參與委員會時,應明確設置委員會的有關事項或參與計劃,包括委員會的人員組成、任務、活動方針、活動辦法、信息公開方法、與專家等的協商方法和與一般居民的互動方法等。同時,還要明確委員會向上級部門建議的權限、內容、建議內容的實施方法及與有關單位的協調辦法等。
三是充分利用網絡信息化平臺。保障公眾有效參與的重要條件之一是消除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。在項目規劃、設計階段,應充分考慮避免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的方式、方法與途徑,及時總結與發布信息,完善信息傳播渠道,增大信息透明度,建立信息共享制度。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化平臺,建設“互聯網+”公眾參與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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